蔡某非法拘禁案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莆田市政法委员会

福建省莆田市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3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金森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蔡某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而不以非法拘禁罪与报复陷害罪数罪并罚,是正确的。
衡量一种具体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全...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莆中刑初字第2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333号。
2.案由:蔡某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伊玉海。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男,43岁,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原系福建省莆田市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94年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文炼福建省莆田市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新平,福建省莆田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天发;代理审判员:黄金森陈飞凤。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平;审判员:陈建安姜建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