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绑架勒索、抢劫、强奸案 数罪并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刑终字第23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必金 单位:
本案牵涉到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处理、数罪并罚、死刑核准等众多的问题,尤其应注意的是绑架勒索罪的认定问题。在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没有包括绑架勒索罪,是一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才认定被告人犯有绑架勒索罪。因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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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泉刑初字第04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刑终字第239号裁定书。
2.案由:徐某等绑架勒索、抢劫、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恕芳。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8岁,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待业人员。1990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1993年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爱河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桦木: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8岁,浙江省泰顺县人,农民,1993年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肖志云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率春蓉;代理审判员:吴丽菁郭连新。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英华;代理审判员:陈建安吴石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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