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执行依据
判决书案号:
一审调解书:(2011)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2)武执行字第17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吴某1。
被执行人:魏某、江某、李某、吴某2。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员:陈建安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案外人李惠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某1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2月案外人李惠英因医疗事故死亡,致使借款未能偿还,被告魏某、江某、李某、吴某2均为李惠英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吴某1于2011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辩称对该借款,李惠英已偿还2.6万元,并提交一页李惠英个人书写的还款记录。
(四)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魏某、江某、李某、吴某2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1于201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29日向四被执行人魏某、江某、李某、吴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2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安信用社的账户上有存款,本院遂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安信用社帐户上的存款予以强制划拨30625元。之后,被执行人李某、江某、吴某2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扣划存款裁定,并退还所扣划之款项。
对此,本院决定将本案移交执行裁决组对异议予以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执行听证。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如期召开了执行听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撤销本院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2)武执行字第17号执行裁定。
(五)解说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依据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主文内容:"魏某、江某、李某、吴某2在继承李惠英遗产范围内偿还吴某1借款3万元。"为此,本案能执行的关键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这也是执行部门应当予以查明的。
首先应查清第三人李惠英的遗产具体情况。所谓遗产即个人死亡时遗留下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个人的收入、房屋、储蓄、林木等各种合法财产。在执行中,可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或执行部门依职权调查的方式,查明具体的遗产内容。其次是查清继承人是否有对第三人李惠英的遗产进行析产,遗产如何分割,如何继承分配,应当予以调查,可以通过对第三人李惠英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调查,或者向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最后是查清李某等四人是否继承了第三人李惠英的遗产,各自的继承份额具体有多少,各人在其具体继承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李某等四人已继承第三人李惠英的遗产,李某等四人目前尚未对李惠英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申请执行人也无法证实其遗产是否析产继承,为此,被执行人李某、江某、吴某2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合议庭据此撤销本院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2)武执行字第17号执行裁定。
(范仪华)
【裁判要旨】在执行中涉及遗产的,执行机关可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或执行部门依职权调查的方式,查明具体的遗产内容、遗产具体情况,根据继承份额具体确定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