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贪污案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职务便利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安市赛岐镇小盘村村民委员会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缪启

李艳

丁碧光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张某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就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而言,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同...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23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婷婷。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安市赛岐镇小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安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启;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丁碧光。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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