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不服博白县那卜人民政府迁坟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

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司法办

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道尤 单位:
1.本案是典型的涉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行政诉讼案例。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的一次性适用的行为。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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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迁坟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等20人。
诉讼代表人:黄某1,男,193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诉讼代表人:黄某2,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诉讼代表人:黄某3,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家庆、梁祖权,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司法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某,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其华;审判员:林剑黄小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审判员:陈一田;代理审判员:梁文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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