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郑某,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户籍地:福安市。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启;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二) 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2年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为谋取利益,参与陈丽萱、李住等14名会首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会款总计人民币17269192元。同时被告人郑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福安市区组织人民币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金额的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860000元,倒会时造成16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95800元。
(二)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电机电器城61号其住所先后非法组织300元-10000元不等的月会共20场,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28多人参与标会,共吸收公众存款18036000元。2011年9月,被告人郑某组织的标会"倒会"后,造成24名参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963511元。
(三)事实和证据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2002年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为谋取利益,参与陈丽萱、李住等14名会首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会款总计人民币17269192元。同时,被告人郑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福安市区组织人民币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10000元不等金额的非法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计人民币13860000元,倒会造成16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95800元。
(二)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电机电器城61号其住所先后非法组织300元-10000元不等的月会共20场,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近30人参与标会,共吸收公众存款17516000元。2011年9月,被告人郑某组织的标会"倒会"后,造成18名参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6055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
证实,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其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电机电器城61号自己家组织民间标会,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10月20日组织100人参与做300元月会1场,已标6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30000元。
2、2010年6月10日组织20人参与做10000元月内标会1场,平均每人交5500元,已标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0000元。
3、2010年7月4日组织30人参与做5000元月内标二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2500元,已标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50000元。
4、2010年7月30日组织20人参与做5000元月内标一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2800元,已标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4000元。
5、2010年8月24日组织30人参与做500元月会1场,已标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5000元。
6、2010年11月20日组织26人参与做2000元月会1场,已标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4000元(884000)。
7、2010年12月10日组织30人参与做500元月会1场,已标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5000元。
8、2010年11月30日组织20人参与做5000元月会1场,已标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000元。
9、2010年12月24日组织32人参与做1000元月会1场,已标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6000元。
10、2011年2月14日组织100人参与做1000元内标三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460元,已标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0000元。
11、2011年3月4日组织30人参与做300元月会1场,已标1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000元。
12、2011年3月14日组织30人参与做5000元内标二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2800元,已标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4000元。
13、2011年3月20日组织30人参与做300元月会1场,已标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000元。
14、2011年4月4日组织30人参与做3000元月会1场,已标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0000元。
15、2011年4月10日组织100人参与做1000元内标三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500元,已标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0000元。
16、2011年4月20日组织30人参与做500元月会1场,已标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000元。
17、2011年5月4日组织20人参与做1000元月会1场,已标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000元。
18、2011年5月30日组织26人参与做1000元月会1场,已标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000元。
19、2011年6月14日组织30人参与做3000元内标二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1500元,已标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000元。
20、2011年2月20日组织40人参与做10000元内标二次会1场,平均每人交5100元,已标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56000元。
为了还清他人会款,其重新组织标会,会脚中有部分是之前其欠款的会员,这些会员在其组织的标会中,有的未缴纳实际的现金会款,只是以之前的欠款数作为虚拟的交款,另外为了填补资金空洞还借了大量的民间高利贷,做会的部分资金也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其没有利用标会的资金用于挥霍、赌博等其他违法活动或其他高消费。其有向一些会员借款100多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会首、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22场,共计存会款493395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2、证人李某的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14场,另外其又以"叶某、郑某"的姓名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9场。以上共计存会款771110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3、证人李某2证言、身份证复印件、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7场,共计在郑某处存会款78376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4、证人郑某2证言、身份证复印件、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17场,共计在郑某处存会款445267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5、证人蔡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11场,共计在郑某处存会款61222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6、证人孙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26场,(会单名为晓英),共计在郑某处存款1189161元,经确认无误。
7、证人江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1场,共计存款23380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8、证人张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4场,共计存款76860元。该标会数额我与郑某核对无误。
9、证人郑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4场,共计存款265240元。另其被郑某借款15万元,被她用于做会。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10、证人叶某2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6场,共计存款101025元。该标会数额已与郑某核对无误。
11、证人郑某3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6场,共计存款366160元。
12、证人叶某3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6场,共计存款23500元。
13、证人卢某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5场,共计存款188162元。
14、证人陈某2证言、会脚签字确认的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4场,共计存款54350元。
上述证人证言均证实他们知道被告人郑某曾于2002年至2004年间组织民间"会",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5、证人林某证言
证实其于今年4月5日开始在会首郑某处参与2万元月会一场,共做两会,会钱是通过另一会脚郑某3交的,合计存会款2.8万元。7月25日因会首没钱给会脚而停标,其没有领过会的利息款。郑某标会的地点是在福安电机电器城。
16、证人郑某4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于2010年12月开始参与会首郑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参会名字"阿金",共计存会款17200元。另外郑某向其借现金45万元,并有出具欠条。郑某标会的地点在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她姑妈的家。已与郑某清算无异。
17、证人郑某5证言、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从今年3月1日开始,通过妹妹郑某4在郑某处做会,其共存会款16万元。郑某向其出具一张16万元的借条。已与郑某核对无异。
19、证人阮某的证言、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在郑某处作会,共存会款人民币144560元,已与郑某核对无异。
20、证人兰某的证言、标会清算表
证实,其在郑某处用"兰石秀"的名字作会,用共存会款人民币146608元,已与郑某核对无异。
18、证人陈某4证言
证实,2004年我的民间标会清算出来,最后通过过拨结算,郑某欠其一万多元。郑某让其再次到她那做会,钱由郑某出一半,所以其从两年前开始,和卢某一起用清眉的名字在郑某处做会。其在郑某处存款有23万左右。
(四)书证
1、标会清算表(由办案人员制作,会首郑某签字确认)
2、会首郑某会脚存透会款一览表,证实其有26名会员与会首郑某签字确认存会款数额为4963511元。
3、借条、欠条:证实被告人郑某2011.5.30向郑某4借款45万元;郑某欠张某62773元,欠爱菊72160元,欠碎珍5220元,欠蔡某22610元;借李某232850元,向郑某7借款4万元,向郑某7借4450元,欠桂平18427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出生于1963年5月4日,案发时已达本案刑事责任年龄。
5、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0月17日晚6时,被告人郑某因组织民间标会倒会被涉会群众陈某等十多人扭送到福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6、被告人郑某做会会单
7、账本
(四)判案理由
福安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已就2002年至2004年5月期间非法组织民间标会造成的会员经济损失与相关会员达成还款协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福安市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因本案造成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4605576元。
(六)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本案被告人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及造成会员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造成24名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4963511元。经查,本案确认的26名会员中,仅有18名会员就存会款情况与被告人郑某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余下8名会员的存会款情况仅有被告人郑某本人的供述,因"互助会"存在会员加会、加标等情形,被告人郑某提供的会单并不能全面、准确的体现会员的存会款情况,在无相关会员的证言,仅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会单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宜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造成18名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4605576元。
2、关于被告人郑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郑某的参会会员曾多次到本院反映被告人郑某存在集资诈骗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本案建议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郑某吸收存款后的资金去向问题进行补查,经公安机关补查后,公诉机关认为补查后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郑某存在集资诈骗的行为,坚持原起诉意见。被告人郑某关于其资金去向问题的供述为"一部分用于还前会欠款,一部分用于还高利贷利息,还有一部分被会员透标"且供述前会会员有一部分是其新会会员,现有证据证实参会会员在参会时均知道被告人郑某曾组织"会"且倒会了,无法证实郑某组织新"会"时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因本案被告人组织新会时间为2010年至2011年9月,而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起施行,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具有时间跨度,根据从旧兼从轻、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适用该解释进行评判,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民间"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该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郑某具有挥霍钱财的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雷华龙)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