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被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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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晓晖

郑娉娉

陈光

代理律师:

李峰

郑惠坤

黄亚斌

刘剑锋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关于四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到案过程不具有主动性。四被告人虽然知道其公司办公室郑主任报警,但其报警的内容是有人来公司砸场,而不是其公司员工打人,该公司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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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林某1,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安市韩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安市。
辩护人李峰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2,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安市韩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安市。
辩护人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安市韩宇水产养殖公司有限员工,住福安市。
辩护人黄亚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3,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安市韩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安市。
辩护人刘剑锋,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晖;代理审判员:郑娉娉;人民陪审员:陈光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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