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 犯罪既遂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安市金坂洋酒业公司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锦熙

陈鑫

李维

代理律师:

林景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本案销售数额问题。
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来认定的,因此,本案中非法经营数额是必须查清有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述中提到前三批350件卖完,得款73500元,仅有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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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王某(化名温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安市金坂洋酒业公司推销员,住福安市城区。
辩护人:林景华、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安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晖;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雷奶清。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锦熙;审判员:陈鑫、李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本案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因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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