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等4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共同犯罪 坦白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供应部

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安刑初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林晓晖

李艳

林泽霖

法官解说
本案四被告人作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收受刘某1钱款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看四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刘某1谋取利益,本案行贿人证实,其送钱给被告人郑某、何某1、洪某,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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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安刑初字第192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郑某,男, 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供应部原副部长。
被告人何某1,男, 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原供应部长助理。
被告人洪某,男, 197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供应部原部长助理、外联部部长。
被告人何某2,男, 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原电气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晖;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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