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荷尔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荷尔思公司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

荷尔思公司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

荷尔思公司无锡分公司市场部

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华栋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呈现高发势态,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枉不纵,才能有效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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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刑二初字第12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终字第67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艳。
被告单位:云南荷尔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荷尔思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4栋6楼638—8号。
诉讼代表人:蒋某,荷尔思公司职工。
辩护人:陆耀忠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6岁,荷尔思公司法定代表人、荷尔思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孟剑伟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41岁,荷尔思公司无锡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辩护人:徐卫民、张昆平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健蕾;代理审判员:严海燕;人民陪审员:吴汉烈。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炜;代理审判员:华栋杨温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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