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诈骗案 (共同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启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的区分关键在于理解犯罪预备和既遂的时间点,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时间属于事前,着手实施犯罪到犯罪既遂的这段时间属于事中,犯罪既遂之后的时间段属于事后。杨某帮助王某之前,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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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93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中芳。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5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国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青;代理审判员:林琳;人民陪审员:颜冠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莉;代理审判员:华栋陆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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