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数额特别巨大 立功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二终字第004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章俊

任远

刘建龙

顾大林

黄志平

郭伟

邵祥华

杨娟娟

吴九斤

姚俊华

黄捷

郭杰

虞晓锋

法官解说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将资金注入实体企业开办,在认定具体经营实体企业者是否成立本罪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在理论上,如果具体经营实体企业者的经营管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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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刑二初字第017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二终字第0040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俭根。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
辩护人(一、二审):郑章俊、任远,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一审):刘建龙、顾大林,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一审):黄志平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一审):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男。
辩护人(一审):邵祥华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
辩护人(一审):杨娟娟,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女。
辩护人(一审):吴九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9月28日生,2012年5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一审):姚俊华,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
辩护人(一审):黄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皇某,女。
辩护人(一审):郭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
辩护人(一审):虞晓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郁松;代理审判员:徐克兵;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俭学;代理审判员:华栋;代理审判员:严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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