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7)建法刑判字第0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87年03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戈建城 单位:
本案关健是原判采用的证据能否成立。由于死者宋某3死后第三天建阳地区公安处法医即作出:“死者头部被钝器致伤后被他人套颈缢死”的结论,因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主导思想未能跳出此框框,在证据的判断采信方面存在片面性,轻信了初审时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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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7)建法刑判字第01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闽法刑上字第94号裁定书。
原二审再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法刑监字第01号裁定书。
原一审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法刑再初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宋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建阳分院,代理检察员王文基。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申诉人):宋某,男,43岁,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农民。1986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再审辩护人:江庆堂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申诉人):宋某1,男,19岁,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农民。1986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承杰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再审辩护人:卓国富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申诉人):宋某2,男,17岁,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学生。1986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云英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黄志添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云旗;人民陪审员:严爵滋徐美卿。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治光;审判员:林建康张一平。
原二审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传禄;审判员:赵立;代理审判员:戈建城。
原一审再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保国;审判员:程伯元;代理审判员:叶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7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88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原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6日。
原一审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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