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金康工贸发展公司诉甘肃省日用化工科学技术中心企业兼并案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兰法经初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彪 单位:
国有企业要进入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适应经济机制转轨变型的要求,改变过去一些不适应现行企业发展的生产经营机制,企业兼并则是其中一种比较重要的方式之一。企业在兼并过程中,由于兼并本身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旦某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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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兰法经初字第200号。
2.案由:企业兼并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金康工贸发展公司(下称金康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野金城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肃省日用化工科学技术中心(下称日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夏兰州市西固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保国;审判员:唐玉玲;代理审判员:李辉峰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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