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三木器厂诉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兼并案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1994)秦经初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志华 单位: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型案件。由于关于兼并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给这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要正确处理本案,必须正确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1.该兼并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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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1994)秦经初字第61号。
2.案由:企业兼并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第三木器厂(下称木器厂)。
法定代表人:陆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国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凌霄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华;代理审判员:孔宪权夏冰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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