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2、陈某、王某3、余某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共同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南京谋益工贸有限公司

系南京东乐进出口贸易公司

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

系南京谋益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金光大道娱乐公司

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戴娟

朱世珍

王长明

代理律师:

王庭业

张正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较复杂的诈骗案件。近年来,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诈骗对象多元复杂,而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又系零口供,给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定性带来难度。法官在庭审及文书中紧紧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罪与非罪的问题进行辩法析理,并从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谋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系被告人王某2之妻),女,1967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东乐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系被告人王某2之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谋益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南京恒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秦淮区。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南京金光大道娱乐公司保安,住南京市栖霞区。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正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娟;审判员朱世珍;人民陪审员:王长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