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郑某等典当合同案 典当中的综合费用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1)秦商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正伟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是关于综合费、利息、咨询服务费在当金中预先扣除问题。
首先,关于综合费用利息能否预扣问题,借款合同中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一点在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至于综合费用能否预先扣除呢,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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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1)秦商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2.案由:典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同丰源典当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柯某,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新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向某,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汽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新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正伟;人民陪审员:汪国强胡连霞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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