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医药公司与上海跃江化工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质量瑕疵 检验期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

张学兵

刘智慧

马高楼

李彦

王赬

法官解说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无论是内贸合同还是外贸合同,作为出卖人其义务应当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本案诉争的系内贸买卖合同,出卖人上海跃江化工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履行交付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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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白商初字第253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慧中、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兵、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跃江钛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花、上海跃江钛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高楼、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向东;人民陪审员:李朝红、贾竞。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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