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诉盖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案由:
非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280号
代理律师:

龚本宝

法官解说
1.对于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自认行为的认定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证据规则。它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280号
2.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祝某,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龚本宝,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盖某,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本市建邺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源。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