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鹏设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拒绝承担反担保债务案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制办

公司法制办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鑫鹏公司为债务人即被告新纺集团公司的下属贵宾酒店向债权人恒丰支行提供担保时,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贵宾酒店提供反担保,被告新纺集团公司自愿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这样,就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反担保合同关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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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8)水经初字第508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106号。
2.案由:反担保债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鑫鹏设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简称鑫鹏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北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简称新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公司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爱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玲;代理审判员:李昕刘晓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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