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乌鲁木齐市兴业典当行质押借款合同案 质物损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北法律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材料供销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乌中经终字第5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于某与被告典当行以同一辆轿车作为标的物,先后签订了两份典当合同和两份抵押协议,这些法律事实在他们之间最终引起了一种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当、抵押还是质押?这是处理本案的首要问题。
上述案情表明,双方在签订了第一份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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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6)天经初字第53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乌中经终字第584号。
2.案由:质押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男,汉族,26岁,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玉献,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某,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兴业典当行(简称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瑞敏乌鲁木齐市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秦锋。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代理审判员:樊小宁刘晓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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