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四果农诉九华铸造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广民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晓红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赔偿主体的确认,二是赔偿数额的确定。
1.确认赔偿主体,即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本案诉讼当事人各方对被告(即广元市市中区东坝九华铸造厂)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没有争议,认为应当进行污染损害赔偿。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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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4)广区法民初字第98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广民终字第69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生于1934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市中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1,男,生于1939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市中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生于1946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市中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权某,女,生于1921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市中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邓文仲广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广元市市中区东坝九华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解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欧凌广元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孟建红广元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范某,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成都市崇庆县人,广元市市中区东坝九华铸造厂承包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夏茂中。
二审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代理审判员:易晓军梁晓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0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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