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邓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6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亚林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机房对环境的污染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1.关于被告机房废气、粉尘、震动污染的问题。被告机房在加工农副产品时确有一定的废气、粉尘、震动污染,但要被告承担因机房废气、粉尘、震动污染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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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624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48岁,汉族,农民,住阆中市。
诉讼代理人:邓某1,(系原告丈夫),男,51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郭伯承,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阆中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程惠友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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