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尹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举证责任、受害人损害的计算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民一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柳冰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由于烟尘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这在我市是第一例。因滁州市类似的浴室有一百多家,烟尘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所以,案件的处理影响较大。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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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3)琅民一初字第649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民一终字第120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滁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龙安徽省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倪升山、岳克敏安徽省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滁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邱程安徽省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岭;审判员:肖建荣张玉梅。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汪全;代理审判员:王华秀柳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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