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抢劫、打击报复证人案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9)博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胜 单位: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权利,而且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王某等四人,多次窜到博爱县白坡收费站,以胁迫手段强行撵走收费人员而非法代为收费,并将所收费用全部瓜分,是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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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9)博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王某等抢劫、打击报复证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本旺,代理检察员梁红涛、康二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博爱县人,汉族,博爱县公路段职工。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彩凤焦作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23岁,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菊香焦作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24岁,汉族,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春来史正梅焦作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又名彭某1)男,22岁,汉族,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新娥赵文焦作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国忠;审判员:王文胜;代理审判员:张明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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