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打击报复证人案 证据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9)大刑初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长青 单位:
1.本案被害人翟某、陈某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证人范畴。
因为在审理高某与殷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庭审时仅宣读了翟某、陈某的书面证言,翟某、陈某并未到庭作证,在最终该案作出判决时,这两人的证言也未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他们是否属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9)大刑初字第173号。
2.案由:高某、高某1打击报复证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高某1,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1994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陆慧江苏省盐城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忠明;审判员:丁冯旺;代理审判员:骆荣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