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吴某等损害赔偿案 工伤事实认定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

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28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艳萍 单位: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间接证据认定规则问题。从逻辑上说,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待证事实,而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直接,我国民诉法通常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的事实是指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全盘考虑审核认定的据以判案的依据,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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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2842号。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
原告:胡某1。
原告:吴某1。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
被告:吴某。
被告:商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林,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褚保平;审判员:刘曙呆;代理审判员:朱艳萍
6.审结时间: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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