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诈骗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理想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滨海县中医院

江苏省盐城海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7)大刑初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房晓娟 单位:
受理本案是在新旧刑法交替之际,且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也鲜见。杨某作为政法干警,具有中专文化,有对抗侦查和审判的伎俩,其执法犯法却又拒不认罪,证人因故在庭审中推翻原证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核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7)大刑初字第187号。
2.案由:杨某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益民、金干林。
被告人:杨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原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指导员兼狱医。1997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步国、李网,江苏省盐城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29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原江苏省滨海县中医院职工。1997年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道芝江苏省盐城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房晓娟;审判员:董素岚季忠明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