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单某雇员受害赔偿案 律师参与订立调解协议的撤销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30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翔龙 单位: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当事人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参加订立非诉讼调解协议是否影响“重大误解”法定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从本案法律事实来看,原、被告对雇员受害事实并无异议。但争议的是原告在聘请律师参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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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3028号。
二审裁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一终字第0490号。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焦某,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重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单某,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燕,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韦翔龙。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毅;代理审判员:高翔秦广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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