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红兵诉单春宏雇员受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3028号
-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 原告:焦红兵
- 被告:单春宏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11-20
- 定案结论:4.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原告焦红兵、被告单春宏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
(2)被告单春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红兵各项损失合计21 573.40元。
(3)驳回原告焦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单春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