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郑某1、郑某2诉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2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东祥

陆霞

高翔

代理律师:

杜明旺

朱正形

窦保平

葛海亮

刘子方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请求权的基础,是分配各方责任的关键。
受害人郑某3受徐某之雇在隆力奇科技公司从事锅炉拆卸、搬运工作。受雇期间,按照徐某的指示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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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4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290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1,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2,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以上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杜明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力奇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朱正形,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男,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荣华,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窦保平、葛海亮,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梁立荣,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翟某,男,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坚强;审判员:俞立、练文。
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东祥;审判员:陆霞;代理审判员:高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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