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1等返还垫付款案 民事 保险理赔 免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

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06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东祥

陆 霞

高 翔

法官解说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后,以免责为由要求致害人返还垫付款,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免责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主要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李某1被公安机关暂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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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1)射民初字第16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0684号判决书。
2、案由
返还垫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邵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丽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东祥;审判员:陆 霞;代理审判员:高 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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