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平乐县房管经营部、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债权转让合同案 债权转让;房地产管理所;注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黄顺国

钟金梅

林毅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信达公司收购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后,没有注意审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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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
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华,男,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赖某,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可智广西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顺国;代理审判员:钟金梅;人民陪审员:林毅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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