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水上交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4号
代理律师:

李振华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龚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龚某因为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条列的规定行驶船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而死亡一人不够成重大事故,因而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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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交通肇事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林健壮;代理审判员:陈梅;人民陪审员:莫晓雪。
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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