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杨某、杨某2诉被告苏某、黄某2、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原因力;侵权责任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2012)平民一初字第569号
审理法官:

廖东旭

唐靖钧

覃月燕

代理律师:

潘祖贵

苏某

黄某2

黄朝能

法官解说
综合分析本案案情,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起诉案由的确定问题。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4与被告苏某、黄某2(宾馆经营者)
存在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无可争议,但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由此引出双重的次级法律关系,即被告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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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文号:(2012)平民一初字第56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3。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2。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祖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被告黄某2。
被告苏某、黄某2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朝能,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东旭、审判员唐靖钧、人民陪审员覃月燕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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