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左某等雇员受害案 承揽;雇佣;赔偿责任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承揽 雇佣
文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中民终字第563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陈林

于波

邓志惠

法官解说
在沈某诉左某、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五印乡鼠街村委会大路上边村民小组雇员受害案中,分歧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雇请工关系,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左某与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五印乡鼠街村委会大路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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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巍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中民终字第563号判决书
(二)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于波,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左某。
委托代理人:邓志惠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巍山县五印乡鼠街村委会大路上边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村民小组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军 审判员:黄永建 、邱贤泽
二审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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