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不服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案 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原则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大为专利事务所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宜兴市天宇知识产权事务所

无锡市百家太阳能热水器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行终字第00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琳琳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江苏省第一起发明专利行政诉讼,其审理对今后的专利行政诉讼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作为专利行政诉讼,法院的审查重点仍然是围绕被诉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这与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有所不同,但判断被诉专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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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行初字第00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行终字第0013号判决书。
2.案由:专利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耿某,男,1954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无锡市大为专利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肖勤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无锡市百佳太阳能热水器厂,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
法定代表人: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宜兴市天宇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无锡市百家太阳能热水器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何薇。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琳琳;代理审判员:季芳李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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