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花乡海华金属结构厂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3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秀春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农村乡镇企业不在征缴范围内。因此,确定原告的企业性质是审查劳动部门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由此,案件的争议焦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398号。
2.案由:不服劳动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花乡海华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海华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第三人:宋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宋某1,第三人宋某之妻,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琴;审判员:阎雪莲崔秀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