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行为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少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葛岚

井永华

王长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林某在夏某向其提出预谋抢劫后,利用网络介绍夏某、郑某相互认识,并提醒郑某关于抢劫的反侦查事项,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准备实施抢劫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为其介绍同伙,并要求抽取佣金。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少刑初字第9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岚;人民陪审员井永华、王长明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