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组织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剑祥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卖淫多表现为出卖女性肉体来满足他人的淫欲。新中国成立前这种现象比较猖獗,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绝迹。但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这种现象又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与传统的男女之间卖淫嫖娼不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同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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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4)秦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第122号。
2.案由:李某组织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翠平。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南京市人,中专文化,2003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议、张羽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林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燕;代理审判员:朱世珍;人民陪审员:高小雨。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云;审判员:王俊;代理审判员:尹颖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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