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组织淫秽表演案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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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刑终字第2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俊 单位: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这一新罪名,对于该罪的认定,新《刑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淫秽表演的认定,不能离开案发当时当地的民俗习惯和人们的道德传统,不同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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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9)建刑初字第23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刑终字第286号。
2.案由:组织淫秽表演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薇。
被告人:刘某,女,23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某美食娱乐中心KTV总经理。199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郎大勇、胡琦,南京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郎大勇、胡琦,南京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24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南京某美食娱乐中心公关经理。199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振伟南京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振伟南京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林,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女,22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大丰市,南京某美食娱乐中心经理助理。199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朱德前南京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人民陪审员:冯千荣徐顺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杰;代理审判员:汪波滕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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