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组织淫秽表演案 组织淫秽表演罪 共同犯罪 坦白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003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兵

秦孜

孙邦富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如何认定三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罪名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利用互联网站设置的聊天室向他人传播和收取费用,此行为应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苏某、何某1组织他人在互联网终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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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00345号判决书
2.案由:组织淫秽表演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欢。
被告人:苏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201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1,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201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201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兵;审判员:秦孜;人民陪审员:孙邦富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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