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合川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

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玲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黄某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抗诉机关认为应以袁某、姚某按城市国有房屋补偿标准实际多领取的115.73万元计算,审判机关认为应以袁某、姚某按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能够多领取的26.83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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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刑初字第603号。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38号。
2.案由:受贿、滥用职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洋。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原副所长。2012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岗;审判员:胡兵;人民陪审员:邓丹。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但斌;审判员:李毅陈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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