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锡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无锡通达律师事务所

锡山市体育中心保卫科

无锡新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9)南刑初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雅芬 单位:
本案法院没有认定行为人杨某徇私舞弊及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也没有认定行为人蔡某收受的凤凰牌摩托车是受贿,这样的判处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处理本案的关键是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对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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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9)南刑初字第166号。
2.案由:滥用职权、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剑凌;代理检察员:夏敏宏、任延山。
被告人:杨某,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锡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1999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费建新、申德俊,无锡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锡山市体育中心保卫科科长。1999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竹萍无锡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洪根;审判员:沈雅芬沈小峰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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