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王某诈骗案 诈骗罪;犯罪对象;不动产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初字第00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邓阿伦

殷鹏飞

徐淳桢

法官解说
本案提出了一个刑事审判实务中涉及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即不动产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对被告人高某、王某的行为定性,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的意见。如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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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初字第0034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懿。
被告人:高某。2011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邓阿伦,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012年3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殷鹏飞、徐淳桢,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峰;审判员:周群;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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