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公平原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伍小冰

陈彩玲

王振

代理律师:

任莹旭

法官解说
免责事由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其对促进保险公司的合理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均有益处。但免责条款的拟定方为保险公司,尽管表现看来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但究其实质却具有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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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64号
二审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85号
再审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任莹旭,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分公司员工。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卢建文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健如;代理审判员:陈玲;代理审判员:陆春明。
再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小冰;代理审判员:陈彩玲;代理审判员:王振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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