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诉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案 因果关系;不实证明;侵权
文书字号:
(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73号
审理法官:

廖政

陈巧玲

陈加雄

代理律师:

黄建华

陈俊

许志劲

陈俊

法官解说
审查大岭村委会出具不实证明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是大岭村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大岭村委会在明知的情况下出具不实证明,现叶某某未能追回借款,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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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73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忠波,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岭村委会)。
负责人:廖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俊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志劲,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俊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珍;代理审判员:谭洁仪;人民陪审员:李慧霞。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政;代理审判员:陈巧玲;代理审判员:陈加雄。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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