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自首 自动投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巧玲

江根文

方丽铃

法官解说
刑法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多见也是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本案被告人纪某在2011年9月23日13时许,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其无故殴打被害人连某的事实,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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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祖仁。
被告人:纪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巧玲;人民陪审员:江根文、方丽铃。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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