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某绑架案 绑架罪 人质 情节较轻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晋勇

陈美珠

方丽铃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绑架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洪某的绑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关于"情节较轻"的指控,法院和公诉机关有不同的理解。法院通过分析案发时被告人洪某先后实施持菜刀劫持了3名被害人作为人质,将菜刀架在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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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绑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向奎。
被告人:洪某,男。201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林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晋勇;人民陪审员:陈美珠、方丽铃。
6、审结时间: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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