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保安部

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蔬菜部

江苏苏州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州陈全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7)虎刑初字第003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寿晓婷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恶意市场竞争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八名行为人有组织、有目的地打砸同行,欺行霸市已经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他们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几乎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他们是否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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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7)虎刑初字第0039—2号。
2.案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学林。
被告人:梅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朝华、王肖东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因盗窃罪1985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0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向东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因流氓罪1997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03年8月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谨云、顾海啸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又名刘某2),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曾于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蔬菜部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9月2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文江江苏苏州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6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伟根江苏苏州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又名王某2),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6年9月7日被抓获,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9月7日被抓获,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鸣林;审判员:王永伟姚建明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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